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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保障新旧管理制度平稳过渡衔接,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编制审查工作。
《通知》提出,规范勘查方案编制与报审流程,明确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勘查许可证,或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以及对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勘查方案适用期限不超过5年,探矿权人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方案,并对所申报方案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通知》明确并细化勘查方案评审机制与要求。一方面,明确评审权限,全省各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按照相关指南规范编制勘查方案,并按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开展审查,严格评审把关;另一方面,明确评审时限,规定评审单位应在收到勘查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通知》强化台账管理与监督保障工作。明确评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查方案报送、评审、修改及公示全流程台账管理制度,尽快开通网上申请-受理-反馈通道,并对专家回避执行情况和履职成效开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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